◆ 民國108年度第22期

法規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23之13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之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保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查證結果,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鎳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萘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升。
本府業於108年9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限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及地下水):
(一)土壤: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地下水: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