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3期

法規
有關應冷藏留樣所提供餐飲至少四十八小時之餐飲業者類別及規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090005334號
附件:
 
主旨:有關應冷藏留樣所提供餐飲至少四十八小時之餐飲業者類別及規模。
依據: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餐飲業者類別:
(一)校園自設廚房者。
(二)學校供餐團膳業者。
二、冷藏留樣方式:
(一)食品檢體留樣量:採餐盒供餐者,應保留完整餐盒樣本至少一份;非採餐盒供餐者,應各採一份菜餚拼成完整餐食樣本至少一份。以上留樣總量均應至少保留三百公克以上為原則。
(二)留樣方式:保留樣本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至凍結點以上,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者,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條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業一定期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