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4期

公告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00188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依本府環保局執行「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檢測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最高達450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後壁厝小段501地號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