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8期

公告
公告本市109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税房字第10920014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税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暨桃園市房屋税徵收細則第1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周休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税額之核算:
(一)應納税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
2、房屋課税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平方公尺)x(1-折舊率x折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
(二)税率:本市109年房屋税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税率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五、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為10萬3千元,但經本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税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14萬8千元。
六、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税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發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别線上査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辨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0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税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居各分局補單繳納。納税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問透過本府地方税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税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申辨,領有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則可利用電子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税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0K等4家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税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税内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八、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個人自108年起已不寄發),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地方税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税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三)電子税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九、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内向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109年房屋税展延、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展延繳納期限:
1、依據: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税字第10904528680號令。
2、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109年房屋税繳納期間内(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展延繳納期限:由原繳納期間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4、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納税義務人無需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速同繳款書,向本府地方税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5、其他: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辨會計人員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
1、依據:納税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税捐辨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税字第10904533690號令。
2、財政部如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頒釋令,從其規定辨理。
3、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税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税款者。
4、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税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税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5、申請作業:納税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税捐申辨專區」(網址https://reurl.cc/b61W6y)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税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税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納税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户證明文件。
6、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税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税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税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税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税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税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警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税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微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7、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税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8、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辨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二、本府地方税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州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2至307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5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炎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