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8期

公告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148862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3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20105902號訴願決定書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6月27日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108年11月15日进行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辨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土地。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大園區北港段17-3地號範圍內。
三、場址面積:面積3,967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速:現由順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廢葉物處理使用。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氯甲烷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3毫克/公升)、地下水中萘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公升)。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辨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