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900481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航空城內遺置神像搬遷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府民宗字第1090048109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搬遷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以下簡稱航空城)計畫範圍內遺置之神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本府辦理之航空城計畫範圍。
三、本府相關機關應依本原則辦理遺置神像搬遷、暫置場所場址挑選及神像供奉等事項。
四、本府整地權責機關於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發現遺置神像時,得通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處理。民政局接獲通知,會同科儀專業人士前往勘查後,安排搬遷暫置。暫置場所場址由本府地政局協助民政局挑選,經民政局簽奉市長核定之,並由民政局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五、民政局於遺置神像暫置期間,得於遺置神像地點之里辦公處、區公所及暫置場所公告神像之請回資訊。有意願請回供奉之民眾得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向民政局提出,申請人有二人以上,以先提出者優先。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至民政局辦理,以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六、民政局得邀請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民俗團體推薦熟悉科儀專業之宗教界人士諮詢專業意見。宗教界人士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協助暫置場所場址之場勘、遺置神像之退駕、神像搬遷之科儀及暫置場所之供奉等事項提供評估及建議;其出席會議及會勘場地,得支給出席費。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依實施範圍,由本府協助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作業經費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經費項下核實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