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電字第1090081288號
附件: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蔡○霖。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688號。
(四)電話:(03)2868579分機225。
(五)傳真:(03)3019897。
(六)電子郵件:100116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授權,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申字第一○五○三一九八八五號令訂定發布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並經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六○○○六九七八號函備查在案。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共同管道規劃與建設時,經主管機關協調之既有管線機構,倘未參與出資建設共同管道,不屬於新增管線機構,僅得於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分攤建設經費三分之二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可申請使用許可。惟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對於各管線機構皆屬高額費用,為提高各管線機構申請使用意願,爰將本辦法所定之「未負擔
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既有管線機構」及「新增管線機構」,合併修正為「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使「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得以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方式取得使用許可,並修正共同管道使用費之計算規定,以助於本市全面推動共同管道建設。另依據前揭行政院備查函之意見,規範許可事項之條文,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擬具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九條及第六章章名,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新增管線機構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規範主管機關應於使用許可上載明許可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統一將新增管線機構用語修正為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六章章名)
四、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得選擇以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或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式申請使用許可,並規範以分攤建設經費與提撥管理維護經費方式申請使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流程及許可使用後之效力。(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依管線機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種類型式修正年使用費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