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公告
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88141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22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4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9年4月8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