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公告
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0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
二、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張家銘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四、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