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公告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827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允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4。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運作情形與推動市地重劃開發之需要,修訂面積達一定比率以上,所有權人數免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因應市場機制及產業實際使用需求,新增本府得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工商綜合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考量工廠員工住宿型態改變,並提供便利及友善之住宿條件,爰放寬工業區設置附屬設施不以單身宿舍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農業區得經審查核准後容許相關使用項目,本府依據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作業,為維護計畫公平性及達成預期目標,並避免申請者誤解得據以主張不納入檢討變更,爰增訂應配合檢討為適當分區,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由於小型商店及飲食店無明確規範,故增訂由本府就農業區容許使用之合理性,訂定具體內容,以利後續執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因公有土地資源有限,為強化土地使用效率,提高社會住宅興建量能,故增訂行政法人興辦相關設施使用,得準用公有土地提高法定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七、為鼓勵產業於本市投資,並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規範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適用該容積獎勵項目及增訂營運總部之獎勵項目;另為因應都市防災並鼓勵新建建築物及建築基地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及為加速推動本市重大公共建設,增訂得給予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八、配合新增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之ㄧ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九、為鼓勵老舊或結構安全有疑慮之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增訂屋齡三十年以上或經桃園市政府認定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合法建築物辦理拆除重建時,得提高容積。(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