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公告
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9486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王○文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29。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32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以下簡稱本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公告生效,以埔心溪上游支流黃墘溪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經檢視近年監測結果,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鋅、鎳、總鉻、六價鉻及鎘等六項重金屬皆符合灌溉用水標準,已達成階段性總量管制推動之目標;且考量目前廢(污)水處理技術已更為精進,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等未排放於地面水體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最終承受水體非屬黃墘溪者,並未影響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及污染負荷量。為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故調整原公告之限制條件及管制方式,爰擬具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管制方式涵蓋之行政區域範圍。(修正附件一)
二、修正排放限值之適用條件。(修正附件三第二點,並新增附表)
三、修正於總量管制區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限制及新增配套措施。(修正附件三第四點,新增第五點至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