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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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78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三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五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