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68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