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359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十;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機動遊藝樂園、卡丁車及室外小型賽車場,課徵百分之二點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BB彈射擊場、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娛樂項目,於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減半課徵。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