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306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