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政令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920208450號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部長 沈榮津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為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自輔導以後以其他方式完成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以二至三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變更,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至附件三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詳如附表一。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審查參加者之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有缺漏或誤繕應通知參加者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三位本部水利署代表共十一名擔任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分二組,每組應有外聘委員四名及水利署代表(或其代理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認排序名次。
八、評分結果各組之前三名頒予特優獎牌及獎金;各組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優等獎牌及獎金。前項獎金額度以當年度於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並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為提升本部輔導之大用水戶節水成效,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評分標準及作業程序仍有增進改善之處,另評審委員之人數及各組委員之組成、調整評分標準表之配分亦宜予以調整,並新增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自行提出節水方案限定以受輔導後之成果。(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明定報名前五年內不得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實際公告為準。(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單位頇詳述各項執行節水措施及成效。(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評分方式資格審查料之完整性,及明訂各組委員人數。(修正要點第七點)
六、修改獎勵方式,配合年度預算適當調整獎金額度。(修正要點第八點)
七、修正附件一,員工人數區分男性女性、建築綠標章修正為綠建築標章。
八、修正附件二,改善前及改善後,增加年度及總量。
九、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
十、修正附表一,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調整各項目配分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