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政令
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90047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高○學君,58年12月**日生,R12****135)之兄弟高○雄君(R12****126)於107年10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7年1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