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政令
新增「耐爆通信所」及「耐爆通信所─電話班」納入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同時修正指定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90143480號
附件:古蹟及所定著土地範圍
 
主旨:新增「耐爆通信所」及「耐爆通信所─電話班」納入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同時修正指定理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二、109年2月10日「桃園市109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
二、類別:其他設施(軍事設施)。
三、新增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宏昌段334、336、537地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份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1、「耐爆通信所」:桃園市蘆竹區宏昌段334、336地號,面積405.81帄方公尺。
2、「耐爆通信所─電話班」:桃園市蘆竹區宏昌段537地號,面積226.07帄方公尺。
(二)新增後之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1、美方顧問團暨空勤生活區:包括美方暨空勤俱樂部、俱樂部專屬餐廳、飛行員電影教室、游泳池、美方顧問團人員寢室、美方顧問團主官宿舍、五大隊空勤寢室、飛行員寢室、空勤寢室、機電室、遮雨棚、營舍、聯隊部寢室、哨亭、籃(網)球場、中正堂,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14地號,建物面積7,048.42帄方公尺,保存面積17,355.6帄方公尺。
2、修護棚廠區:包括H1場修棚廠、H2週檢棚廠、機堡25,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14地號,建物面積9,791.29帄方公尺,保存面積26,419.91帄方公尺。
3、35中隊飛機棚廠:包括H5棚廠、2哨亭、2倉庫、U2試車機堡、機庫71、機堡119、機堡121、35中隊飛行員宿舍、網球場,桃園市蘆竹區大竹圍段138地號,建物面積11,610.47帄方公尺,保存面積32,715.23帄方公尺。
4、六大隊飛行作業區:包括機堡87、機堡88、機堡89、機堡90、機堡91、減壓室,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14地號,建物面積4,118.28帄方公尺,六大隊飛行作業區保存範圍鄰近耐爆指揮所暨氣象觀測所,合併計算共24,746.15帄方公尺(含減壓室保存面積1,040.05帄方公尺)。
5、耐爆指揮所暨耐爆氣象觀測所: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14地號,建物面積1,683.24帄方公尺。
6、照相技術隊營舍:包括永安作業區、增城作業區、華域作業區、U2底片儲藏室、水質過濾沉澱池、水塔、蓄水池、影像情報班大樓、水塔留守室、鍋爐室、焚化爐、模型作業室/印刷室、冰水機房、機動車廂停放區、廢棄營舍、發電機房、廁所、值日室,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14地號,建物面積6,945.77帄方公尺,保存面積16,320.57帄方公尺。
7、05警戒區:包括警戒機庫1、2、3、4及警戒室。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6地號,建物面積2,667.53帄方公尺,保存面積7,085.43帄方公尺。
8、「耐爆通信所」及「耐爆通信所─電話班」:
(1)耐爆通信所:桃園市蘆竹區宏昌段334、336地號,建物面積405.81帄方公尺。
(2)耐爆通信所─電話班:桃園市蘆竹區宏昌段537地號,建物面積226.07帄方公尺。
9、新增後建物面積共44,496.88帄方公尺,保存面積共125,275.22帄方公尺。
五、新增及修正指定理由及其依據法令:
(一)新增建物之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1940年代日人於桃園飛行場周邊興建的通信所防爆設施,且曾被美軍地圖鎖定標示,係二次大戰日本興建軍事設施之佐證。
(2)兩處標的物應為一組設施,分別具有受信及發信功能,且為避免同時遭受攻擊而座落兩處,且兩處建物雖位於桃園基地外,但可透過滑行道連結基地,滑行道目前仍為在地居民使用。
2、具稀少性不易再現:戰後國民政府為增加軍眷福利金,特於耐爆通信所設置鎮海肥皂廠,見證當時經濟匱乏,軍方自行生產販賣民生物資之歷史。
(二)修正指定理由:機堡25為戰後桃園基地第一批興築的土製機堡,且因靠近修護棚廠而為各式飛機停放處之ㄧ。
(三)依據法令: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指定基準。
六、廢止本府105年6月3日府文資字第1050120103號原公告之古蹟本體43,865帄方公尺及保存面積124,643.34帄方公尺。
七、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達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帄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