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政令
預告訂定「桃園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15051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
三、「桃園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