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政令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隻函(本處109年6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4216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42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隻函(本處109年6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4216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6月23日經民眾於本市中壢區新興里少康一街捕獲台端所有貓隻(晶片號碼:900073000092042)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6月23日桃動五字第1090004187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9年6月30日以桃動五字第1090004216號函通知潘○葳君前來領回貓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潘○葳君)戶籍地址為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