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政令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1510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簡○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里10鄰○○路700號(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區○○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