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政令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9017345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
三、「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刊登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林○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6239。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信箱:04104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民投票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依公民投票法授權制定,於制定時參考其部分文字,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公布施行。
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授權規定修正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為使民眾對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機會,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並參考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內容及參酌本市實際需要,爰擬具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案,共修正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公民投票權人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提案文件之用詞語法及字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提案不予受理事由及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連署人名冊之提出次數限制及重行提案之年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及公民投票案成立與否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公民投票案公告及公投票之印製等行政作業程序之準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