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4期

公告
公告「桃園市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及舞廳復業業者防疫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134803號
附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說明
 
主旨:公告「桃園市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及舞廳復業業者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及舞廳復業業者。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
(一)量體溫、消毒:
1、消費者需佩戴口罩入店。
2、入口處專人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若量測發燒者則不得讓消費者入內消費。
3、工作人員落實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與定時手部消毒及早晚量測體溫。
4、包廂於消費者消費完畢後立即消毒,營業場所於每日營業前後進行消毒。
(二)實名制:
1、工作人員每日造冊備查。
2、本國人需攜帶身分證,外籍人士需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始可入場消費,並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消費者如附件所列事項。
3、本國人入場採用本府資訊科技局之實名制資訊化機制(需有電腦及條碼機,由業者自備),外籍人士採用紙本登錄,記錄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4、實名制資料保存28日備查(供疫情調查使用),期滿予以銷毀。
(三)保持社交距離:
1、核定營業場所最大容留人數為百分之五十。
2、以每人三帄方公尺(一點七五公尺乘以一點七五公尺)計算包廂內最大容留人數。
3、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總容留人數管制看板並註明包廂數,各包廂門口設置各包廂容留數管制看板。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附件
業者名稱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業者名稱(下稱本○)為保障您的權益,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以下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本○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為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將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將於第1點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境內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為達成第1點特定目的,於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時,本○得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予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及聯繫使用。本○利用或保留您的個人資料之期間,自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日起28日內,並於前述期間過後刪除或銷毀該等資料。
四、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及行使方式。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對您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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