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5期

政令
公告應受執行人潘○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090018791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潘○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潘○宏,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街158號,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鄭○叡),並於領取之日起十日內至本分局接受執行。
 
分局長 黃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