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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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902882921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府衛醫字第10902882921號
被懲戒人:林○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5月9日
身分證字號:H22347○○○○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謝○穎婦產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H22347○○○○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處分。
事實:
一、被懲戒人係謝○穎婦產科診所之執業醫師(105年3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與謝○穎婦產科診所負責醫師謝○穎共同基於意圖為謝○穎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5月止,不實登載6名病患之醫療紀錄,而後按月由謝○穎在診所據以申報醫療費用,用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罫(下稱健保罫)詐領健保給付費用(新臺幣2,954元),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罫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案件判決林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09年10月23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人係受僱於謝○穎診所,申報健保費用程序屬於診所行政程序,均係謝○穎醫師指示診所人員為之,並非本人故意所為。本案一開始我並沒有於病歷記載腹痛,卻由謝○穎醫師申報健保項目為腹痛,後經健保罫通知申報內容與病歷不一致要提出說明,謝醫師便要求我更改病歷為腹痛,且說以前皆這樣處理即可,因受僱於他,我便配合修改病歷為腹痛。因不熟悉健保申報業務,且相信診所申報處理方式,導致違反規定,並非蓄意不實申報,後因訴訟調查過程,本人實已心力交瘁,為求盡快結束本案,故向法院認罪。」。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與謝○穎共同基於意圖為謝○穎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詐取健保費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謝○發
委員 郭○豪
委員 何○彰
委員 盧○華(請假)
委員 林○穎(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敏
委員 王○嘉
委員 徐○雄
委員 古○華
委員 邱○洳(請假)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簡○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