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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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號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09002774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葉○惠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巡官張○強),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