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93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出租耕地全部轉讓或出典及第二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二、依第一款出租耕地之一部轉讓或出典及第四款、第七款、第十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收回出租耕地之一部證明文件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四、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五、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下列文件:
(一)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人自任耕作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
(二)如有共同繼承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但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六、依第八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併附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及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一份。
七、依第九款申請登記者,分戶分耕協議書、自任耕作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承租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分耕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八、依第十一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或住址變更之戶籍資料一份。
九、依第十二款申請登記者,租約內容變更原因證明文件一份。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各一份。
二、依第二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
四、依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一份。
五、因有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或法院確定判決者,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六、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各一份。
第九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