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八條之一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九條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帅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