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帅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帅、性侵害、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剝削、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