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3328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及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特教學校或高中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
前項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第四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五條特教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第六條特教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頇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教學組組長。
第七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附表三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八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如附表四。
二、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服務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帄均每週以六節為限。
第九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第十一條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規定。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