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33328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
三、「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劉○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四)電話:03-3366885#15
(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郵件:yuanti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申請補助之方式及審查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補助之方式、審查基準、補助原則及除外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獎勵之方式及核給時點。(草案第五條)
六、獎勵之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獎勵金之運用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申請補助或獎勵之審查主體、方式及審查小組之組成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得不予補助或獎勵之情形。(草案第九條)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