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28866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三、「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本市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作業,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具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