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90311391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附表
 
主旨: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聯絡人:許○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0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10028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客家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依上開授權擬具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收入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九條)
十、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十條)
十一、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分類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會計項目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務報表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