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政令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167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陸○維及黃○權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至115年12月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3221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花○修及沈○衡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09年12月11日至115年12月1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