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政令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82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09年12月20日至110年7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