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
公告 |
◆ 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307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公告事項:因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及內政部業已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旨揭公告屬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爰予廢止。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