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公告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8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12月9日經民眾通報於本市○○區○○里○○路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3423○)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12月1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69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01209-019。案經本處於109年12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703號函通知朱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