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公告
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頇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