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公告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頇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