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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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90330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10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4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電影體育頻道共34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綜合頻道共48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套餐1或套餐2,套餐各含2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60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3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及PVR共35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兒童餐及Dongle無線上網(20M)共38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6)多元頻道分組F方案:每月每戶55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6個精選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7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6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及豪樂組)。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9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2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VR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四)附帶決議之執行成果作為下一年度審議之依據:
1、系統經營者推動110年度多元頻道分組方案時,應積極運用社群媒體、跑馬、官方網站等多元管道宣導,善盡主動告知義務,明確揭露多元方案內容供收視戶選擇,不得拒絕收視戶申請。
2、系統經營者應視有線電視產業及頻道商內容產業之發展,持續提升多元頻道分組各方案之頻道內容及數量,以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3、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積極推廣4K機上盒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匯流服務內容。
4、系統經營者有頻道位置異動、上下架之情形,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及播放,確實通知收視戶及提供相關賠償或退費措施;如與頻道供應事業發生任何爭議,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糾紛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預防及處理,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5、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並請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宣導。
6、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選擇。雙月繳(含)以上預繳戶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折扣優惠措施,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
7、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包括社群媒體、APP、免付費客服專線、官方網站等多元客服管道,以便收視戶利用;另如遇斷訊情形,應運用多元管道通知收視戶,且主動告知相關賠償或退費權益資訊。
8、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10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帄均值應達到75%。
9、系統經營者每年應委託民調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進一步精確分析收視戶滿意及不滿意原因,以提升服務品質。
10、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公用頻道,並於每年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說明公用頻道推廣策略、投入經費與未來規劃方向,以維護民眾媒體近用權。
11、收視戶終止契約時,系統經營者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其取回機上盒方式與約定條件,應事先取得收視戶同意,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收視戶若與業者自行磋商約定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至系統經營者所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12、系統經營者頇積極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孜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13、系統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頇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