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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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客營字第109001485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頇知」1份。
代理局長 戴興達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失物招領處理須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桃客營字第1090014855號令訂定
一、舉凡於桃園政府市客家事務局所轄館舍內無人取回的物品、金錢及證件,皆可列為遺失物,以下分為可辨識所之遺失物、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及易腐壞遺失物。
(一)可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如逾期無人認領,將依民法第803至807條規定辦理,並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
(二)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可分為下列兩種:
1.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依民法第807條之1修法理由,招領一個月即取得所有權,物品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拍賣或銷毀)。
2.價值逾新臺幣500元之遺失物,將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招領逾六個月無所有人認領時即取得所有權,物品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拍賣或銷毀)。
(三)遺失物屬易腐壞性質,依此物保存期限,至多招領三日,當無所有人認領時,將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銷毀)。
二、失物招領建檔流程
(一)將遺失物填寫至「拾獲物品一覽表」註明遺失地點與時間等相關資訊及拍照,再置於遺失物存放櫃中並上鎖。
(二)將遺失物照片及資訊公告於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官網「失物招領」專區。
(三)招領逾一個月無人領取,依上述第壹點辦理,交由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
(四)於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本局取得所有權。
三、認領遺失物方式
(一)親領: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所轄館舍(遺失地)領取。遺失物領取時本局人員將詢問遺失日期,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經確認為「拾獲物品一覽表」符合之物品,請失主簽收領回遺失物並留下連絡電話。
(二)代領:本人不克前來者,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失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住址,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特徵與數量,並簽章。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並簽名章,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失物。受託人應出示委託書正本及身份證並提供身份證件影本乙份備查,經本館核對無誤,於填寫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三)快遞:失主經本局確認後,因故無法親自認領,經失主以書面傳真同意,得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領取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