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2期 |
| ◆ 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29769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停泊期(費率)附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貣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李○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54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409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係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訂定,並於民國104年6月8日發布施行。茲考量本港費率現制因以噸計價且收費較低,多有未滿5噸以下船舶停靠造成泊位未能達最大效益,致本港停泊船數眾多,衍生港區管理維護需求增多,為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以提升本港泊位利用,並更有效的維護管理漁港環境及港區設施,參酌目前各二類漁港收費之機制,以分泊位租期差別訂價,爰調整本市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率以原標準2至3倍計收,於新設之遊艇碼頭先行調漲費率,現有碼頭則予以緩衝期2年,並於期間增設欄杆等措施,於2年後一併調漲費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0元至60元計收。
二、規範停泊期(費率)附表事項如下:
(一)半年停(每船噸40元/日):以申請6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6個月費用以6個月計,採預繳制。
(二)季停(每船噸45元/日):以申請3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3個月費用以3個月計,採預繳制。
(三)月停(每船噸50元/日):以申請1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1個月費用以1個月計,採預繳制。
(四)臨停(每船噸60元/日):最多限停7日,頇事先申請,並由本局同意後方可停泊,未停滿1日費用以1日計,採預繳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五、為鼓勵市民從事水上健康休閒活動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本費率按8折計收。
六、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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