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6期

公告
公告登錄「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3747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110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地號及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792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職工宿舍及便所舊構,共計61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以本案圍牆範圍為界,總面積249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地號(部分)及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792地號(部分)。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地理位置而言,標的位於聯繫大溪街庄與內山山地之間的必經路徑之上,在日治時期,大溪街庄的發展集中於舊街庄區內,地理位置為舊街庄外向外聯繫與擴展的重要位置,具備了地域性樞紐節點的特質。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屬丙種官舍,目前宿舍原貌保存良好,由基礎、床組、軸組、門窗、屋組乃至屋頂仍然為始建時的樣貌,完整保留著日治時期的工藝美學。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內山一帶蘊藏的豐富山林資源孕育了大溪樟腦事業的發展,本宿舍作為日治時期樟腦專賣制度之下,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的職工宿舍,為目前大溪區域內少數保留有敘述這段歷史進程的重要物質見證。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