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法規
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0039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藍○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1749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之事由。(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