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1000428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教師法第33條第4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人事室)。
(二)聯絡人:陳○芬。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75。
(四)傳真:03-3310610。
(五)電子信箱:100478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總說明
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促進與維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心理健康,基於全人關懷,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全人成長、探索與整合之諮詢與諮商服務,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之設置目的。(草案第二條)
三、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類型及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聘請之專業人員類別、費用支給基準及服務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前應進行之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教師接受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諮商輔導服務之次數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服務資訊,且其與本市教育主管機關均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為差別待遇。(草案第七條)
八、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之相關專業倫理規範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八條)
九、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應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及保存。(草案第九條)
十、對於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其工作績效應納入年度考核參據。(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