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6273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林○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路1號。
(四)電話:03-3366885#12(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信箱:fec10050687@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家庭教育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家庭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家庭教育法於本辦法之簡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之簡稱及刪除執行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重大違規事件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及實施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九、修正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經通知三次未出席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刪除對推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績效優良及不良學校之獎勵及輔導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