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政令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3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4013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二、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展演空間:指本市經本局公告之特定公共開放場所。
(二)展演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人。
(三)藝文活動:係指從事以下活動:
1.表演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表演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藝術、民俗技藝及跨界表演等類型之表演。
2.視覺藝術類:於展演空間從事現場創作之繪畫、版畫、多媒材創作及環境藝術等類型,惟創作之作品為展示用途,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
3.工藝藝術類:於現場創作及完成之雕塑、陶藝、手工藝、傳統技藝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工藝品。
(四)街頭藝人:依本要點及其相關程序取得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於本市展演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
(五)街頭藝人證:係指依本要點所申請核發之證件,得於本市所公布之展演空間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演出及打賞。
三、街頭藝人於本市展演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本局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四、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凡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為申請人。未滿二十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外籍人士需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者,始得申請。
五、街頭藝人證審核方式:
(一)每年度辦理一次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限。
(二)展演許可申請日期、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由文化局每年訂定簡章並公告。
  前項申請應依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繳納登記申請費。
六、街頭藝人得申請變更展演類別或項目,期限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申請變更者應依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