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政令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一一○九三一號令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00013265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一一○九三一號令。
附「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桃交公字第11000132651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價差補貼)審核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價差補貼:指對持符合資格電子票證乘車之下列人員,給予半票乘車優待,其票價與單一運價間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3、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
4、年滿六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二)價差補貼款計算公式:
1、半票票價不足新臺幣九元者,不予補貼。
2、半票票價等於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為新臺幣九元。
3、半票票價逾新臺幣九元者,價差補貼款等於半票金額減新臺幣零點五元。
4、客運業者每月提送價差補貼款金額係以客運業者所營路線當月累計加總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後,最後以四捨五入取整數方式計算票價差額補貼款金額。
(三)票證公司:指發行符合第一款乘車優待資格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四、價差補貼審查時,應備資料如下: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表)如附表一,及EXCEL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之EXCEL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價差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五、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且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法定優待票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總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2、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法定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電子票證(應扣數額)內法定優待票金額加總。
2、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刷卡紀錄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六、本局辦理價差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七、本局如發現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不正利用優待票刷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價差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