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
公告 |
◆ 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1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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