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公告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5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廖○烈及林○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展延後有效期間如下:
(一)廖○烈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16年4月13日止。
(二)林○省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